当事人信息

原告:祁龙,男,****年**月**日出生,回族,驾驶员,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马有林,男,****年**月**日出生,回族,驾驶员,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马福录,男,****年**月**日出生,回族,驾驶员,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马小东,男,****年**月**日出生,回族,驾驶员,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铭,新疆名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阿瓦提县新大地砖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阿依巴格乡14大队。 法定代表人:唐涛,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祁龙、马有林、马福录、马小东与被告阿瓦提县新大地砖厂(以下简称砖厂)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祁龙、马有林、马福录、马小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铭,被告砖厂的法定代表人唐涛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祁龙、马有林、马福录、马小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运费20000元;2.保全申请费227元、保险费2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长途货运司机,2020年9月22日,原告在伊宁市通过万通信息部联系到一个生意,就是从伊犁拉煤到被告处,每吨280元现金。原告按照约定的地点装上煤拉到被告处卸下,被告称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是李兆龙委托的,运输款应当由李兆龙支付,随后将第一笔款打给李兆龙,李兆龙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费用,剩余20000元原告没有收到。被告称将款项付给李兆龙,但是李兆龙称被告欠款剩余款项是付给李兆龙的,原告系长途货运司机,为了不影响运输只能先离开阿瓦提县。原告根据信息部的要求,应当由收到货方付钱,故依法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兆龙联系路万通信息部,让其帮忙联系车辆将燃煤由伊犁拉送至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原告系根据路万通信息部提供信息将128.04吨燃煤由伊犁运送至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新大地砖厂,系每吨运费为280元,合计运费为35851.2元,该款已由李兆龙通过微信向原告支付15851.2元,余款20000元至今未付。原告与被告并未签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且原告是根据路万通信息部提供的信息将燃煤运送至阿瓦提县新大地砖厂,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原告提供的录音对话证明其一直向李兆龙索要运输款,经本庭当庭向李兆龙核实,李兆龙亦陈述该运输款不应当由被告支付,且通过录音可以证明销售燃煤方承诺同意给付原告运费。综上,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被告并非本案适格的主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祁龙、马有林、马福录、马小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祁龙、马有林、马福录、马小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锦乐

裁判日期

二 ○ 二 一 年 三 月 十 九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灯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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