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玉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通,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张学礼,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县。
被申请人:河北金星电源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木门店镇金星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7825577260。
法定代表人:张学礼,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玉香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二被申请人人行账户540000元或查封、扣押二被申请人价值54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张学礼、河北金星电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40000元或查封、扣押二被申请人价值54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20元,由申请人刘玉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小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