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定安县一某村民小组,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王一某,该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一某,定安县定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二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地:(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三某,男,住所地:(略),推荐的社区为定安县二某村民小组。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定安县一某村民小组与被告王二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定安县一某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定安县一某村民小组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