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住永济市。
委托代理人:蔡某,永济市栲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某,住永济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诉被告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某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之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