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执行人:刁金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沧州市东光县。
审理经过
刁金瑞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4日作出(2019)冀0903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却未全部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6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2021年6月4日、7月2日,通过全国司法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金融理财、无股息红利,有车辆登记,但未实际控制。 3、本院2021年6月18日到中国平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个人购买保险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缴纳理财收益型保险。 4、本院2021年6月18日到沧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 5、本院2021年6月21日到沧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 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限高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忠刚 审判员 胡树宏 审判员 韩 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