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南干道鹏程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36599407B。
法定代表人:刁元科,总经理。
被告:黄章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章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预缴案件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