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杨新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65××××××××,住河南省安阳市滑
县老店镇马兰村3号。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
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
行人杨新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
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杨新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496411120
03×××8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1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