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兆辉,男,汉族,1993年I月14日出生,汉族,现居住于漯河市召陵区。

被告:翟腾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漯河市源汇区。现羁押于河南周口监狱。

审理经过

原告吉兆辉与被告翟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吉兆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判决被告偿还欠款62228元及银行利息15132.6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间事关系,2017年5月被告以买车家里资金紧张为由,一次性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2018年12月前还清,没有出具借条,直接用原告的信用卡分期借款10万元,分18期,银行利息为15132,6元,原告从支付宝转账10000元,后从原告农业银行卡向被告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卡转账90000元,虽然没有约定利息,但是被告应该承担银行借款利息15132.6元。期间被告还款37772元。目前尚欠本金62228元,利息15132.6元,共计77360.6元未偿还。现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翟腾飞偿还原告的本金及银行借款利息,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翟腾飞辩称:对借原告100000元无异议,这100000元分期利息,不管分几期,该我还我还。但现在我还原告多少钱转账记录拉不出来,拉出来一算账就清楚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7年7月31日,翟腾飞与吉兆辉经协商,翟腾飞用吉兆辉名下信用卡分十八期偿还的方式借款100000元,分期利息及所借100000元翟腾飞负担。该100000元吉兆辉于2017年7月31日转账10000元及2017年8月1日转账90000元的方式向翟腾飞支付了借款。该100000元信用卡借款分十八期向银行偿还了115132.6元。后翟腾飞及其家人共偿还吉兆辉3777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以信用卡现金分十八期的方式向其借款100000元,借款本金及分十八期的费用应当被告承担,被告对此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该100000元及分期利息共计115132.6元,被告已经偿还37772元,下欠77360.6元,应当由被告偿还原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翟腾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吉兆辉人民币77360.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0.00元,由被告翟腾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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