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克木施工起重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被执行人: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朱光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审理经过

关于北京金克木施工起重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光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光政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克木施工起重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光政偿清110 500元,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光政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

本院查明

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登记信息及其他财产。鉴于其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限制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并已列入失信名单。

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朱光政名下有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扣了其名下存款50

021.82元。被执行人朱光政名下车辆已查封,被查封之车辆本院暂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另查,被执行人朱光政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股权登记信息及其他财产。鉴于其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限制朱光政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并已列入失信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克木施工起重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110 500元,已执行50 021.82元,尚有60 478.1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清偿。经我院核实,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京0114执45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继续有效,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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