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康德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敖特根巴雅尔,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康峰,男,59岁,汉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康德怀与被告敖特根巴雅尔、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康德怀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康德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德怀撤诉。

免收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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