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康德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敖特根巴雅尔,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康峰,男,59岁,汉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康德怀与被告敖特根巴雅尔、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康德怀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康德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德怀撤诉。
免收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