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加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泗县。 被执行人:王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泗民一初字第0276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王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加文借款本金92500元,并且负担案件受理费1060元),于2016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敏于2016年7月5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敏仅履行4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敏在泗县拆迁事务五所处有拆迁补偿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王敏在泗县拆迁事务五所处拆迁补偿收益中54950元予以冻结(54950元包括标的款52500元,案件受理费1060元,执行费1390元)并扣划至泗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在工行泗县支行开户的1312049029300161005账户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颖 审判员 殷 来 审判员 陈幼书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戚玉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