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 被执行人:王某某(又名王五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包头市九原区。 被执行人: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包头市九原区。 被执行人:王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包头市九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何某某与王某某、王某、王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该案件属于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内0207执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向明 审判员 吕殿彪 审判员 王建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文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