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县长运轻质墙板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彭某,住正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宁县长运轻质墙板加工厂与被告彭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县长运轻质墙板加工厂法定代表人王某、被告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宁县长运轻质墙板加工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款11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长期从事轻质房屋墙板制作、安装工作。2019年3月,被告承包正宁县西关村六组村民闫东祥家的内墙板安装工程,将该工程以每平方米80元的价格转包给原告,工程结束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加工费11200元,同年3月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加工款。
被告辩称
彭某承认宁县长运轻质墙板加工厂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支付宁县长运轻质墙板加工厂加工款11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红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