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张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玉与被告张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玉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张玉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