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正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席允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14)临商初字154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正彬与被执行人席允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5493元。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席允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1年4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席允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等信息。 2021年5月22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席允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等信息。 2021年5月27日网络划拨被执行人席允强银行账户1个,财付通账户1个,共划拨2268.89元。 2.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6月21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21年6月7日,本院通过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财产调查情况并询问对悬赏执行及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不同意进行悬赏执行,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正彬与被执行人席允强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执行线索的举证责任,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4)临商初字15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树山 审判员 徐继明 审判员 刘兴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 徐 锋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