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韦建华,男性,****年**月**日出生,住邹城市。 被执行人:孟群群,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韦建华与孟群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以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除有一辆车牌号为鲁H*****的奇瑞牌汽车一辆,未查询到其他财产。经2020年11月24日去车管所查封该车辆,反馈该车辆已过户至他人名下。2020年11月16日在线下进行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未查询到房产信息。2021年2月7日,冻结账户2个,金额1元,期限1年,在执行保全阶段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两个(冻结日期为2021年10月22日),金额合计约2004元,期限一年,该款2000元已划拨并发放给申请人。2020年11月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2020年12月14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2020年12月24日,本院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贾 鹏 审判员 孟 杰 审判员 王存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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