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JCY。
被告人秦某,男,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汉族,初中文化,锦西化工厂买断工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住龙港区。因本案,经葫芦岛市GAJ决定,于2021年5月20日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王志新,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JCY以葫龙检公刑诉(2021)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于2021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JCY指派检察员李志敏、王春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及其辩护人王志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14日23时20分,秦某酒后驾驶辽G×××××号灰色雅阁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龙港区米处时,被交警支队巡防四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141mg/100ml,属醉酒状态,遂将其带至葫芦岛市中心医院二部提取血液祥本。后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秦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3.1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秦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秦某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秦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单、查获现场照片、前科劣迹查询记录等书证;鉴定委托书、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尿检单等鉴定意见;被告人秦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正确,应予确认。被告人秦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