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北再越软管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临江乡黄柏山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姚国池,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志,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昭洪,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胡志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华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益林,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北再越软管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越公司)与被申请人胡志琴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再越公司请求:撤销鄂华劳仲案字[2021]第007号裁决。事实与理由:一、胡志琴申请仲裁请求伤残待遇,其中,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7,360元(4,670*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040元(4,670*12)。但仲裁裁决是,一次医疗补助金40,240元(5,030*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036元(5,030*12*10%)。胡志琴申请的标准是4,670元/月,仲裁裁决标准是5,030元/月,属于超过当事人请求,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二、仲裁裁决作出时间为2021年5月8日,5,030元/月标准不能适用。

被告辩称

胡志琴答辩称,仲裁裁决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12日,胡志琴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再越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其中,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7,360元(4,670*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040元(4,670*12)。同年5月8日,鄂州市华容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鄂华劳仲案字[2021]第007号裁决,其中,一次医疗补助金40,240元(5,030*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036元(5,030*12*10%)。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在举证期间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该规定表明,劳动仲裁裁决不能超出仲裁请求。本案中,胡志琴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标准是4,670元/月,而劳动仲裁裁决的计算标准是5,030元/月,明显超出仲裁请求,故劳动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劳动仲裁裁决应予撤销。再越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撤销鄂州市华容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鄂华劳仲案字[2021]第007号裁决。

申请费10元,由胡志琴负担。

当事人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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