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五星安置区集家塘17号。 法定代表人:朱新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祁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吉福,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告:刘登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与被告刘登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 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李 劲 代理书记员  陈巧玲 校对人:李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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