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生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刘剑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朱艳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生章与被执行人刘剑杰、朱艳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324民初8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朱生章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3,388元(不含执行费),执行费7,434元(未交纳),未执行标的额503,388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刘剑杰、朱艳章在工商、证券系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昌吉国民村镇银行玛纳斯支行无存款;在玛纳斯县自然资源局无土地登记信息;在玛纳斯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玛纳斯县房地产管理所无房产登记信息。在玛纳斯县车管所属查无此车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剑杰、朱艳章名下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刘剑杰、朱艳章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生章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刘剑杰、朱艳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生章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刘剑杰、朱艳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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