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本院综合审判庭,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
被执行人:何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审理经过
本院综合审判庭移送执行何康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闽8601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何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康所有的银行存款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