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肖园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2015)洪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园根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8735元。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2018)赣刑核6271879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于2021年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江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肖园根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园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和各项学习,完成生产任务较好。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原生效裁判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肖园根在死缓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将罪犯肖园根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振峰
审判员 熊静燕
审判员 李 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万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