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春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

被执行人王霜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春景与被执行人王霜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406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王霜霜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春景70738.58元。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4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霜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王霜霜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报财产,又未履行偿付义务,2021年8月1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霜霜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8日、8月12日两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相关财产登记部门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王霜霜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4月12日,本院依法启动传统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王霜霜在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信息,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标的70738.58元,未执行标的70738.58元。

因被执行人王霜霜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9日与申请执行人王春景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已知晓本案执行情况且表示对本案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智

审判员 乔永强

审判员 肖爱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清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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