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丽淑,女,****年**月**日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执行人:双鸭山市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建设路新城小区。
法定代表人:吴光浩,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丽淑与被执行人双鸭山市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查封的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没有钱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