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申请人:叶伟晓,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
被申请人:义乌市华呈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银海路269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DF0LF07。
法定代表人:叶伟晓。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勇与被申请人叶伟晓、义乌市华呈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叶伟晓、义乌市华呈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3231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同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叶伟晓、义乌市华呈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3231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