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三桥启航时代广场D座启航众创国源创新空间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568392T。
法定代表人:李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信,女,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罗山县。
被告:郭明燕,女,****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明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8月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2021年8月10日、13日本院分别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用,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缴纳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还12.5元给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