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铭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叶杨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公民身份号码:445××××××××××××××*。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铭超与被告叶杨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铭超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铭超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铭超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5元,本院不再收退)。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梁智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思欣 书 记 员 任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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