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蔡金玲,现住吉林省白城市。
被申请人:王桂兰,现住吉林省白城市。
被执行人:白城市中国黄金欧亚专柜。
经营者:王桂兰,现住吉林省白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金玲与被执行人白城市中国黄金欧亚专柜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王桂兰是个体工商户,其个体工商户字号为白城市中国黄金欧亚专柜,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白城市中国黄金欧亚专柜的经营者王桂兰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追加王桂兰为本案被执行人。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