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梁双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五台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梁双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梁双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18817110
0507331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497.3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
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