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根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张广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张三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根发与被告张广辉、张三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根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广辉、张三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根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支付欠原告的工程款560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二被告雇佣原告在平舆县上从事美丽乡村建设,原告处理地基和打地面,经结算总工程款是56000元。2018年4月17日,二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2018年5月17日前付清工程款,但二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未支付工程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张广辉、张三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王根发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张广辉、张三好出具的欠条原件一份。证明二被告欠原告56000元工程款未向原告支付的事实。
被告质证
被告张广辉、张三好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被告张广辉、张三好雇佣原告王根发在平舆县上建设美丽乡村,二被告让原告处理地基和打地坪,经结算,二被告欠原告工程款56000元。2018年4月17日,二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高阳(杨)店美丽乡村,处理地基,打地面,总价56000元整(伍万陆仟元整)。2018年4月17日-2018年5月17日全部付清工程款(若未付工程款扣车)。经手人张三好、张广辉,2018、4、17。二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56000元工程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广辉、张三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答辩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二被告自行承担。被告张广辉、张三好雇佣原告王根发为其做工,经结算,二被告欠原告工程款56000元并出具有欠条,对欠款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款5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广辉、张三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根发工程款人民币56000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张广辉、张三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