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世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

被告:王大刚,男,住潢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罗世建诉被告王大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被告王大刚现住址不详,导致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之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罗世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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