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夏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桃山区。

被告:七台河中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七台河中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50.00元,减半收取2125.00元,由原告吴仁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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