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夏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桃山区。
被告:七台河中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七台河中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50.00元,减半收取2125.00元,由原告吴仁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