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安徽省含山县亨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环峰东路建委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766881243H。

法定代表人:王**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任德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安徽省含山县亨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安徽省含山县亨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系含山县小区业主。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物业服务,按马鞍山市物业管理及物价部门规定,被申请人每月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物业费。但被申请人截止2021年5月27日止共拖欠物业服务费1466元。经申请人催缴未果。现特申请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物业服务费1466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任德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安徽省含山县亨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466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任德华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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