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贵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晓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贵金因与被申请人刘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黔0381民初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刘贵金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2021)黔0381民初923号民事判决,对该案予以重新审理。原审认定双方构成借款合同关系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事实与理由: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资金往来没有借条等借款依据,单独一份转账凭证不能作为判案依据。2、被申请人所主张的借款已过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支持。3、被申请人诉称的垫付9800元材料款,因XXX乡XXX村的危房改造工程系被申请人丈夫贾茹斌承建,购买的材料也是用于该工程,申请人是帮贾茹斌干活的,故其主张的材料款与申请人无关。4、唐洪星的询问笔录,系法院开庭后调查取得,在手机上进行质证,但判决书中并未载明询问唐洪星的事实。综上,原审所认定的事实明显错误,缺乏证据证明,故申请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刘晓飞未提交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中,被申请人提交了转账凭证,结合申请人自认被申请人曾经向其催收款项的陈述、唐洪星的证言等,原审对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未过诉讼时效的认定正确。关于被申请人垫付的材料款,XXX乡XXX村村民委员会2021年6月2日出具的“证明”,证明脱贫攻坚期间(2017年)5月至8月申请人刘贵金在XXX村新建房屋和整治房屋工程的事实,且申请人也认可购买的材料是用于该工程,故该材料款应由申请人刘贵金承担。关于唐洪星的询问笔录,原审承办人通过便捷方式组织双方对该询问笔录进行了质证,在判决书中也载明了该询问笔录。 综上,再审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再审申诉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不成立。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刘贵金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袁正林 人民陪审员 雍晓冬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王清华 书 记 员 李林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