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广西扶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红,广西进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苏灵,男,****年**月**日出生,壮族,扶绥县金英学校校长,住广西扶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德里格,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何珊与被告苏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何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红,苏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德里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何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苏灵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720000元;二、苏灵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以7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84%,从2019年3月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5月26日利息为120000元)。事实与理由:何珊与苏灵是朋友关系。2006年暑假,苏灵向何珊借款100000元,约定按学生人数每人10元,分春季和秋季开学10日后二次支付利息,当时基本能够按时付息。2012年1月,苏灵再向何珊借款100000元,苏灵驾车送何珊到南宁大沙田北部湾银行,何珊提前支取定期存款100000元,现金交给苏灵。苏灵把前期借款与本次借款合并写了借条给何珊,约定利息为年利率20%,当时基本能够按时付息。2014年3月,因学校扩建,苏灵再次提出增加借款,何珊筹集了150000元借给苏灵。苏灵陆续向何珊借款共计350000元。2015年以后,苏灵开始拖欠利息,每年双方都进行核算,苏灵把应付未付的利息作为继续借款并入本金,于2018年3月5日、2019年3月5日分别出具《借条》,明确承认尚欠何珊借款本金720000元及利息172800元。2020年之后,苏灵不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并拒绝与何珊续签借条,经何珊多次催讨,苏灵以各种理由推脱未还。何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佐证:1、借条,2、广西北部湾银行取款对账单,3、农业银行交易明细。

被告辩称

苏灵辩称,本案存在入股合作关系,不是属于民间借贷。第一笔2006年暑假收到100000元是股金,后来已经取消,不再作为入股的资金,第二笔100000元还有150000元不记得了。何珊主张的本金是利滚利后将利息和原来本金一起计。苏灵围绕其辩称提交以下证据:银行转账记录。

苏灵对何珊提交的证据均有异议,何珊对苏灵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何珊提交的借条,苏灵认可借条原件是其本人书写,何珊提交的广西北部湾银行取款对账单及农业银行交易明细虽然不能直接证明何珊将款项转给了苏灵,但可以证明何珊有资金来源,且与其主张的事实相吻合,因此,本院对何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何珊向本院申请调取其银行账户交易时间为2014年3月7日支出104000元(附言:叶子的投)的对方账户及户名,本院依法调取了何珊提供的银行账户及苏灵提供的与何珊交易的银行账户在2014年3月7日的交易明细,何珊、苏灵对该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何珊与苏灵是朋友关系。苏灵是扶绥县金英学校的校长。2006年暑假,何珊向苏灵提供资金100000元,约定苏灵按学校的学生人数每人10元计算利息。之后双方取消投资,将该笔资金转为借款。2012年1月15日,何珊在广西北部湾银行提取现金100000元。2014年3月7日,何珊通过银行转账汇款104000元(附言:叶子的投),同日,苏灵的银行账户收取“叶子的投”104000元。2014年7月25日,苏灵转账给何珊还款50000元。2014年8月1日,何珊转账汇款给苏灵50000元。2014年9月12日,苏灵转账给何珊还款44000元。2015年3月10日,苏灵转账给何珊还款36400元。2017年9月2日,苏灵转账给何珊还款22000元。何珊与苏灵曾约定按年利率20%计算借款利息,双方每年结算时把应付未付的利息作为继续借款计入本金。2018年3月5日,经双方再次结算,苏灵出具借条给何珊,借条内容为:“今借到何珊人民币现金陆拾万元(¥600000.00元),每年利息壹拾贰万元(¥120000.00元),每年一次付息。此据!借款人:苏灵,2018年3月5日”。2018年4月6日,苏灵转账给何珊还款10000元。2019年3月5日,苏灵在原借条上接着书写:“今借到何珊人民币柒拾贰万元

正(¥720000.00元),利息壹年壹拾柒万贰仟捌佰元正(¥172800.00元),即2019年3月5日至2020年3月15日的利息。借款人:苏灵”。此后,苏灵未能还款,何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主张2018年3月5日出具借条时,苏灵共欠何珊本金350000元及利息25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是入股合作还是民间借贷的问题。苏灵提出2006年何珊最初是入股投资,但庭审中双方均确认已取消入股投资,转为借款。因此,本案法律关系应为民间借贷关系。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借款本金为多少,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何珊持苏灵出具的借条原件主张最初的借款本金350000元。苏灵认可2006年收到100000元,提出异议称不记得是否收到何珊2012年的100000元现金和2014年转账150000元,而何珊对100000元现金提供了资金来源证明,银行交易明细亦反映出苏灵于2014年3月7日收到何珊(附言:叶子的投)转账104000元、于2014年8月1日收到何珊转账50000元,苏灵未提供证据进行反驳,仅以不记得而不认可,因此对何珊主张的最初借款本金350000元予以认定。关于利息,双方均认可按年利率20%,每年结算后将利息加入本金累计出具借条。何珊主张苏灵2015年以后才拖欠利息,利息250000元是从2015年计,苏灵虽不明确认同却也未能提供证据加以反驳,而苏灵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2015年3月10日还款给何珊36400元,之后直至出具借条日,仅于2017年9月2日才有一笔转账还款22000元。因此,对何珊的陈述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时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

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2018年3月5日苏灵出具的借条借款60万元,何珊主张含利息25万元,双方未能就利息计算方式作出明确的合理解释。苏灵提出其转账还款是还本金和利息,但是未能合理说明还本金和利息分别为多少,其中苏灵于2014年还款50000元、44000元及于2015年3月10日还款36400元,这些还款未有证据证明超出了应还的利息额,且均是在出具借条前还款,视为归还的是利息。本院综合在案证据及双方的陈述,确定苏灵从2015年3月11日起开始拖欠何珊利息,从该日起至2018年3月5日(即出具借条日),以本金350000元为基数,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为250833.33元,期间苏灵于2017年9月2日还款22000元,应予以扣减,尚欠利息应为228833.33元。从2018年3月6日至2019年3月5日期间的利息,双方约定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上限。2019年3月5日苏灵出具720000元借条时,利息的约定亦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上限。

综上所述,对于何珊主张的借款本金和利息720000元,本院支持借款本金为350000元,并支持以3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5年3月11日起计至2019年3月5日止利息为334833.33元,扣减该期间苏灵于2017年9月2日还款的22000元以及于2018年4月6日还款的10000元,利息尚欠334833.33-22000-10000=302833.33元。关于何珊主张的2019年3月6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止的利息120000元。该期间如果以最初借款本金350

000元为基数,按照民间借贷法律保护的最高年利率分段计算,从2019年3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息为122033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止按年利率15.4%计息为41323.33元。因此,何珊对该时间段利息的主张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何珊主张的2021年5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应以本金3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从2021年5月2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苏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何珊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302833.33元;

二、苏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何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2019年3月6日至2021年5月26日的利息为120000元;2、以本金3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从2021年5月2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苏灵负担5612元,由何珊负担4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

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