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绥棱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繁华大街24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伟,该银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谭鸿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银行职工,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郭长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绥棱支行与被告郭长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绥棱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预缴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绥棱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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