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田家庵区张银山配菜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市场西门地下室,注册号×××01。
经营者:张银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淮南君临帝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餐饮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朝阳帝堡13栋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MTPDWIU。
负责人:孙方利,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南君临帝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92697672U。
法定代表人:常守君,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家庵区张银山配菜中心与被执行人淮南君临帝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餐饮分公司、淮南君临帝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淮南君临帝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餐饮分公司、淮南君临帝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淮南君临帝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餐饮分公司、淮南君临帝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淮南君临帝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餐饮分公司、淮南君临帝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3、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车辆可供执行。4、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其未来院。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淮南君临帝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餐饮分公司、淮南君临帝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淮南君临帝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餐饮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方利、淮南君临帝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守君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98071元,执行费4371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