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洛阳宏桥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彭婆镇李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17121800R。
法定代表人:华翠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阔顺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彭婆镇李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44Y694XX。
法定代表人:何江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利峰,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涛,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洛阳宏桥特钢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阔顺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洛阳宏桥特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宏桥特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自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