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阡县天彩窗帘店,住所地:石阡县泉都街道办事处大关社区河西上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23MA6E0Y580D。
经营者:齐娟,女,1983年10月11日,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现住石阡县泉都街道办事处大关社区河西上段。
被告:贵州盛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阡县泉都街道办事处大关社区泉城别苑一期三层24-25-26-27-28-29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3MA6HDWFK0J。
法定代表人:王胜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石阡县天彩窗帘店与被告贵州盛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石阡县天彩窗帘店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阡县天彩窗帘店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石阡县天彩窗帘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阡县天彩窗帘店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胡 通 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谯李超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