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尼玛扎西,男,****年**月**日出生,藏族,现住西藏芒康县洛尼乡。

审理经过

2020年10月22日,本院收到尼玛扎西的起诉书。起诉人尼玛扎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白玛顿珠支付劳务费57,79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白玛顿珠支付水泥砖运费及劳务费共计872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白玛顿珠支付发电机费5000.00元。事实及理由:2017年本人在被告白玛顿珠位于堆龙桑姆工地从事劳务,至今未付劳务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中被告白玛顿珠的居住信息显示,被告白玛顿珠于2019年9月17日至今在拉萨市城关区罗布林卡北路10号加措四组124号办理居住证,期间在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3日虽未连续居住,但本院经向被告白玛顿珠户籍地仁布县姆乡向巴村委员会及被告家属进行调查,被告近年来一直在拉萨打工,故经常居住地在拉萨,且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以及原告诉称均可认定,此案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均在拉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尼玛扎西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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