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黑井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卢龙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大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卢龙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黑井文因与被申请人陈大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3民终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黑井文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二审改判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劳务费3万元,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庭审时证人赵某出庭证言及书证一致,其证人证言具有较高证据效力,而被申请人以亲属关系加以否认,但并无任何证据佐证。2019年8月23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协议书》是被申请人自认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并足以说明被申请人否认给付申请人劳务费的反驳主张是虚构的事实。一审判决未采信申请人的证据,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显然错误。二审判决虽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认识,但仅判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劳务费3万元,数额明显过低,存在很大不合理性。依据民诉法第200条第2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2019年8月23日所签《协议书》内容,如果黑井文不按约履行(2019)冀0324民初163号判决返还给陈大庆22万元,陈大庆承诺给付黑井文代理参与处理陈大庆次女陈伟医疗事故纠纷案件酬金的8万元将自动失效。因黑井文未按上述协议约定履行给付陈大庆22万元的义务,黑井文亦不应得到代理陈伟事故案件8万元酬金。原审法院根据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并充分考虑到亲属之间帮忙因素,酌定陈大庆补偿黑井文劳务费3万元,并无不当。黑井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黑井文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