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贾帅(曾用名贾二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贾帅犯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中,(2021)豫0883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贾帅未按照上述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等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贾帅名下中国农业银行62×××74账户内、中国建设银行6215982480000223457_156_1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贾帅名下中国农业银62×××744账户内存款11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执行人贾帅名下中国建设银行6215982480000223457_156_1账户内存款11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毛方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高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