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清友,男,生于****年**月**日,汉族。

被告:申涛,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朱清友与被告申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雪琴独任审判,于2021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清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申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63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做工,被告无钱向原告支付工资。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未果。2019年5月在成都市十陵街道办调解下,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原告工资7680元的欠条。后被告支付了1300元,余款638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本院起诉。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在被告承建的华阳麓湖生态城做工。2019年5月3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工资欠条,载明:今欠到朱清友华阳麓湖生态城工资7680元,本人承诺每月支付1000元,年底前付清,逾期不付,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后被告分两次共计给付了原告1300元,下欠638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原、被告之间建立了劳务合同关系。双方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工资768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应按约定及时给付工资给原告。原告自认被告给付了1300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下欠的工资638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因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该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申涛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向原告朱清友给付下欠的工资638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申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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