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旅游局楼中心区22委101一层。

法定代表人:冯振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实,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佳君,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富水路93号。

法定代表人:许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阳,黑龙江上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霁,男,****年**月**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下称海林海浪发电公司)因与上诉人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北大荒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亚布力人民法院(2020)黑7524民初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海林海浪发电公司与北大荒集团签订的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场区道路维修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工程施工合同自签订时即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海林海浪发电公司向法院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北大荒集团施工造成电缆外露的回填工程造价及边沟、道路、围栏、挡水墙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对北大荒集团施工造成风机电缆损坏因此导致的风机停运发电量经济损失进行鉴定,进而导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黑龙江省亚布力人民法院(2020)黑7524民初4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亚布力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886元、上诉人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7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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