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某,女性,****年**月**日出生,412721196407154622,回族,住扶沟县;

被执行人:魏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412702197507045517,汉族,出生于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住河南省项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扶沟县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0)豫1621民初3224号判决,于2021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的账户存款2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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