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康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临洮县。 被告:石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与被告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康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 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8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康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喜祯人民陪审员何春利 人民陪审员 霍 平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文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