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思县新农人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上思县。

法定代表人:黎朝飞。

原告:黎朝飞,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

原告:黎朝学,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莹,广西昊弘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古永钦,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上思县新农人超市有限公司、黎朝飞、黎朝学与被告古永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思县新农人超市有限公司、黎朝飞、黎朝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6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申请费2520元(原告已预交),

由原告上思县新农人超市有限公司、黎朝飞、黎朝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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