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沁源县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尚雯,沁源县沁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段康**,汉族,年龄与身份证号码不详,现住长治市沁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沁源县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段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原告才调查到被告已去世,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沁源县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沁源县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霍永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