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城文明东路。
负责人:郭晓波,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留芳,河南诺然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佳,河南诺然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
被申请人:陈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申请人:张毅兵,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申请人:洛阳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北城区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7880616251。
法定代表人:张文敏,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与被申请人陈博、张毅兵、洛阳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0906.9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同时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为该担保出具保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陈博、张毅兵、洛阳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0906.95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