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某。

被执行人:李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陈某与李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恢复(2017)黑2703执11号执行案件。在案件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4月2日、4月20日、6月4日、7月7日、8于24日、9月14日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总对总”网络查询反馈:哈尔滨银行有存款56.87元;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储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及地方性银行均无存款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将56.87元依法扣划并转付给陈某。将被执行人李某的京JK6659捷达轿车,经申请执行人陈某同意由被执行人李某自行变卖该车,李某将京JK6659捷达轿车以人民币20000.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于2017年12月5日已将卖车款人民币20000.00元给付陈某。经哈尔滨市宾县及哈尔滨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查询反馈:黑龙江省金康普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法定代表人由李某变更为李某,李某担任该公司监事;2021年5于20日,新林区人民法院委托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查询反馈:黑龙江省金康普木业有限公司与王某合伙纠纷执行一案,于2018年11月19日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执行(2018)黑08执129号执行案件;2021年5于28日新林区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李某原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芳星园三区7号楼19层1906室产权为失效权证;经哈尔滨市不动产中心查询反馈,李某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查询反馈:李某无住房公积金信息;现被执行人李某尚欠陈某执行款人民币1116058.13元。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李志杰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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